某合資航運公司散伙出現合同糾紛
2013-12-05 07:56:52 來源:長江商報 編輯: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
由于經營理念、人事任命等方面出現分歧,導致矛盾不可調和,外資方起訴到法院,一家中外合資公司解體似乎在所難免。面對企業合同糾紛,法院從中調解,使得雙方能夠坐下來“討價還價”,最終讓股權平穩轉讓,公司也得以保存。
理念有分歧外資要撤資
1996年,世界著名海運企業挪威某集團與湖北一家公司共同投資1500萬美元成立一家能源運輸公司,中方持股51%,外方由其在中國設立的投資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挪威投資”)持股49%。
2010年9月,湖北公司因資金困難,將所持股份轉讓給沈陽某民營公司(簡稱沈陽公司)。次年1月,沈陽公司和挪威投資簽訂了合同,雙方繼續共同經營總部在武漢的能源運輸公司。
但在經營過程中,由于中外雙方在合資企業經營管理、人事任命等事項上發生分歧,雖然多次協商,卻未能根本解決矛盾。挪威投資對能源運輸行業前景并不看好,加上近年來全球造船和航運業務處于低谷,挪威投資欲對全球布局實施戰略性收縮。沈陽公司則很看好公司前景,不愿放棄公司。2012年,挪威投資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,請求判令解除合資合同。
2500萬元收購股權保住公司
湖北高院受理此案后,要求中外雙方在訴訟期間繼續合作,讓公司正常運轉,同時確定了通過調解解決糾紛的方案。
經過高院民二庭合議庭反復協調,挪威投資認識到解除合資合同、解散公司也會使自己的利益受損,遂同意通過股權收購方式解決糾紛,但雙方對股權收購價格存在很大分歧。沈陽公司僅出價1000萬人民幣收購49%的股權,但挪威投資卻要價3600萬元。
法院并未放棄調解,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里,組織雙方多次談判。最終,沈陽公司以2500萬元收購了挪威投資持有的49%股權,挪威投資撤訴。
法官提醒
合資企業易發糾紛 保住公司才能多贏
本案的主審法官任輝獻介紹,此案如果處理不當,可能會影響外資對湖北投資環境和法制環境的評價。如果此案外資勝訴公司解散,企業員工和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,還會影響到地方政府稅收;外資敗訴,公司繼續運行,但矛盾沒有解決,“這家公司主要從事長江上危險品運輸,一旦因管理失控發生安全事故,后果將不堪設想。”
任輝獻認為,目前有很多民營企業和外資合作成立中外合資公司。
“成立時,民營企業看中了外資公司管理和業務上的規范,外資公司則看重民營公司的‘地氣’。但隨著企業的發展,雙方很有可能發生糾紛。”任輝獻表示,民企和外資合資前要對困難有充分思想準備,發生糾紛時也要有話好好說,“保住公司才能多贏”。